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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兮福兮?——继承取消强制公证杂感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6-07-28 12:29:00

(本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公证文选,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  柏建中)
    从7月5日开始我的朋友圈里就不停的出现今后房产继承取消公证的帖子,刚刚我还在朋友圈看到了我一位大学老师转发的标题为“你知道吗?今后继承房产不用再办理公证了!”的文章,这让我这名公证人觉得多少有点尴尬。作为很多公证处支柱业务的继承公证走到目前这个被动的局面,我们在抱怨别人之前首先需要反思。
为什么一件我们所有卖家都说好的商品却得不到买家的认可?我们说商品优点很多:防范风险、固定证据、民事赔偿、减少纠纷,可无论是有真实需求的准买家还是旁观者或者市场裁判者都没选择我们。当一项实施了多年的制度面临被取消而所有的媒体乃至专家学者都没有为公证说话的时候,显然我们自身存在很大的问题:

1、要么是我们以前的公证方式出了问题,坐堂办证模式让当事人觉得“材料都是我跑要你公证干嘛?” 
  2、要么是我们的风险意识出了问题,所有责任都是当事人承担要你公证干嘛?
  3、要么是我们的收费出了问题,就看看材料出个继承公证书收费动辄几千。
  4、要么是我们和外界沟通出了问题,整天坐在家里办证,别人对我们做了什么压根不了解,介绍之后人家才知道“奥,原来你们是这样办证的啊?还真的不知道呢!”专家学者真正了解公证的又有多少人呢?
  5、要么是我们的宣传出了问题,整天见报的都是程序繁琐收费高昂之类的负面新闻,但是公证过程中的艰难困苦以及公证究竟有什么用老百姓却知之甚少。
  当然,最终出现继承取消强制公证的现状肯定是上述各种原因叠加的结果。从法律专家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继承必须公证缺乏理论依据和上位法依据;从登记部门的角度来看,不能因为登记审查的风险而必须让社会所有人承担继承强制公证带来的成本负担;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无纠纷的家庭内部继承过户缺乏必须公证的合理性。换位思考一下,上述观点其实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我们不是一名公证人,不把利益的考量局限在公证行业内,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当然地认为继承过户必须公证呢?或者换个说法,在当前情况下继承过户是不是离开公证就玩不转了呢?在缺少大陆法系***那种经悠久公证历史证明的公证价值以及缺少现行法律强行规定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继承必须公证确实是没有道理的。我的很多同学、朋友以前就经常讨论建设部、司法部的这个联合通知,不少人一直都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这个联合通知事实上也被国土资源部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轻轻松松的废止了。既然明知道继承取消强制公证是挡不住的趋势,我们还不如坦然面对,积极思考对策。看了西凤的那篇《基本原则与现代化:对话与培训的成果》文章,再次触发了那个一直困惑我的问题:我们谈论继承公证时总是引用大陆法系的法定公证制度作为论据,但是我们有没有仔细思考过我国的公证和我们常说的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公证是一回事吗?或者说我们现在的公证离法国公证究竟还差多少个层级?
那么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天塌不下来!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摆正心态,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改变自我,完善自我,才能化不利为有利,变坏事为好事。这时我们不能怨天尤人,而是要换位思考,要交换各种角色去思考,要勇于自我批评,去寻找公证的痛点,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己锻炼成钢铁战士,才能为社会各方所接受,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证人。
 我们或许真的不用害怕。
  1、事情其实没有改变多少
登记部门并没有取消继承公证,而只是在原来两种继承过户方式之外增加了一种方式而已。乐观计算一下这种方式的变化对我们的影响也就是由原来的占比二分之一降低为现在的三分之一。或者说现在我们的竞技场上是多了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是这也未必无懈可击,对方是个新人,我们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战经验,我们需要的是变得谦卑,放低姿态,改变陋习。既然公证有那么多作用和价值,那么我们会怕谁?让所有可以参与的选手全部站到擂台上同台竞技,这不仅是对自己的激励也是对市场规则的完善和尊重。
  2、不管公证是准司法程序还是非诉程序,它其实就是一个工具而已,有时不需要把公证想得过于高深,简单点公证只要有用就会有市场。

当某项公证的价值大于公证成本时,它能被社会接受;当某项公证价值远大于公证成本时,它肯定会被社会主动接受;当某项公证被社会主动接受的时间足够长,效果足够好时,该项公证就会引起立法者的关注,自然会被吸收到各种法律法规中去。这里的价值和成本应该包括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而不仅仅是某个单一要素。
 3、实证来说有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例子。

 强制执行公证在各地的不同效果会给我们强烈的启示。强制执行公证和继承公证是整个公证法中仅有的带有确权性质的公证,而且在实践中的作用都非常大的。我们从强制执行公证走过的路径也能多少预测到一点继承公证将来的命运。以前强制执行公证是很多城市金融机构贷款前的必要手续,一段时间此类公证成了全国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公证程序粗糙、与外部沟通不力、执行证书难以得到法院认可等原因,很快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取消公证要求。于是原来一些业务量很大的公证处此类公证数量急转直下,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地方的强制执行公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纵然无强制规定,贷款合同须经公证却已成为惯例。其中原因就是因为公证做得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确实发挥了快速实现债权的效果。继承公证现在面临的状况和强制执行公证当初的境遇完全一样,强制执行公证在部分地方能顺利完成由强制到自愿转变的原因正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我们一直说公证是一项法律服务,或者是一种商品,因此其存在必然需要具有合理性或社会需求。某一事项是否被设计成必须公证的事项其实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方博弈的结果,成本计算后的选择;换句白话说,你要有用人家才需要你;也有可能今天不用公证但是明天就需要公证,反之亦然。由强制到自愿,这或许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也会是一个凤凰涅槃的过程,风雨之后的彩虹会更加美丽。因此我们真的不要怕,但前提是要改变自己,否则不管怕与不怕神都帮不了我们。至于怎么改变,其实方法也很简单,强制执行公证的经历已经教了我们怎么去做,而且现在不少公证处已经在自我革新的路程中走了很长时间,积累了很多经验供我们借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继承取消强制公证对公证行业来说未必就是坏事。福兮祸之所伏,祸兮福之所倚;是祸是福就看我们自己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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