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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6-07-11 08:59:00

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   陈雪梅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中旬高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员来到高青县公证处,咨询办理艺术品抵押登记公证事项。经公证员询问,该信贷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县一位公民聘请工匠雕刻了十组紫檀木组雕《清明上河图》,经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估价,该组《清明上河图》木雕总价值为四千万元,现在该公民欲以《清明上河图》木雕抵押向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一千万元,现双方都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因该抵押登记涉及的抵押物特殊且价值较高,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办理该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并提出抵押物委托第三方保管的建议。听完公证员解释咨询人表示自己接受了一次细致的普法教育,现在明白了该事项的法律风险,回去后提请董事会研究后决定。
【案情分析】
一、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事务的范围及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或政府的指定对抵押行为进行记载、登录、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及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的活动。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为贯彻执行《担保法》的规定,司法部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了《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了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其中第三条是关于抵押登记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抵押登记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业务范围。
根据《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且办理抵押登记后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该法规定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以动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浮动抵押财产买受人除外)。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知,办理抵押登记,有利于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二、艺术品抵押贷款事项的风险较高缺乏完善的制度,抵押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拿艺术品去银行做抵押担保贷款,在海外本是一件寻常事,但在国内因艺术品市场上不少艺术品的来源、流通状况不透明不真实,缺少可靠的流通数据,再加上赝品横行,诚信问题始终未能在制度层面解决,因此即使办理抵押登记公证也不能化解这些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
(一)艺术品估值是一大难题

银行抵押必须对资产进行估值,而对艺术品估值,要求有法律承认的鉴定体系和身份证明资料。据了解,国外的艺术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后,通过完备的数据库能准确查到最初从哪个画廊流出、价格多少,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评估专家在做鉴定和估价时有确切数据可作参考。显然,艺术品数据库的完备和准确为市场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提供了基础。国外已有一整套非常健全的机制,艺术品若要作为资产,在银行担保、抵押和变现,银行开出的清单必须十分详细,包括艺术品的来源报告、展览资料、拍卖或画廊成交记录等。在国内由于目前金融市场中缺少有资质的艺术品抵押第三方评估机构、艺术品数据库不完备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对艺术品进行准确估值,银行很难绕过贷款风险控制上的怪圈。

(二)艺术品变现难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银行信贷部门在处理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的审核是有规可循的:如果是一般抵押物,银行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变现能力和流动性进行评估分析,或者与担保公司达成贷款担保协议,必须确保抵押物变现后能够冲抵贷款坏账风险。文物艺术品抵押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更大。市场环境不完善、市场机制不成熟、监管体系不完备、艺术品真伪难辨、评估猫腻多多、流通不足均是艺术品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目前,艺术品最重要的变现渠道只有拍卖,而艺术品委托给拍卖行变现,往往需要较长的运作周期,并且还要承担流拍的风险,艺术品变现难的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三)赝品让银行望而却步

主要原因是国内艺术品市场上不少艺术品的来源、流通状况不透明不真实,缺少可靠的流通数据,再加上赝品横行,诚信问题始终未能在制度层面解决。许多艺术品在流通领域来无影、去无踪,根本没有留下痕迹,这让讲究风险控制和信用的银行不得不谨慎行事。

三、艺术品抵押贷款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一业务迟迟未开,仅有个别银行试水艺术品抵押贷款,也仅是零星开展业务, 且对贷款人要求条件较多:首先,部分银行要求客户存款在1000万元以上,才能办理艺术品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率最多50%,贷款利率年息12%。其次,用艺术品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较一般抵押贷款程序繁琐:银行需要个人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专业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证明、资产证明,甚至要求其所在公司每月“流水”,以证明有还款能力。***,办理贷款后,抵押的艺术品要放在银行保险柜封存,或是放在指定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评估和寄存的费用都要客户承担。

【办证体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意识的提高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但在日常接待的当事人中,由于文化水平、知识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许多当事人对具体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不清楚,认为只要办理了公证就进了法律保险箱,存在对公证书作用预想太大的现象,因此我们公证员应当通过询问和告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并充分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可能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以提示其注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后果。

点评:(肖常季)
 正如作者所言,以艺术品进行抵押贷款,在艺术品市场较为发达和规范的欧美***等国际金融市场并不是很罕见,在具体法律实物和金融风险控制上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但对于中国这个新兴艺术品市场来讲,确实存在着种种问题和漏洞。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实际,首先从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三个方面对这件公证事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又参照国际市场上的一些做法分析了在国内开展这项业务可能会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使我们对于办理此类公证业务的风险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把握,***作者也提出了较为完善的解决办法,妥善的办理这件公证案件。所以我认为这篇案例对于我们其他公证人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当然,对于包括作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公证人来讲,艺术品市场可能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领域,这篇文章受限于我们的知识结构,可能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我认为作者敢于大胆尝试,认真分析,是非常值得我们肯定和学习的,同时我也认为案例中的提到的公证事项应当引起大家的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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