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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6-05-18 09:54:00

一件保全证据公证
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上官文慧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6日上午,一位满面愁容的女士来到我处,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经询问后得知:此女孩叫张某, 2013年10月18日,张某与出租方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沿街门面房出租给张某经营使用,张某按约定支付租金,王某负责房屋出租前的房屋及其原有设施的维修费用及出租后房屋及其原有设施自然损坏以及老化损坏的维修费用。因今年多雨,房内多处漏水,致使刚刚装修不久的地面、墙面受损,张某多次与出租方交涉,但王某一直未负责维修。张某欲去法院提起诉讼,为保存相关的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屋内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案情分析】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分为以下几种:

(一)     对书证、物证的保全;
(二)     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三)     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四)     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五)     对其他证据的保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公证机构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
(二)     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     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
(四)     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是否属实。
张某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⑴身份证明;⑵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员先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然后仔细的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认为申请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本处依法受理了此公证申请。随后,本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马上赶到了上述门面房,专业摄像人刘某对房内现状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公证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与录像同步记载了保全证据的整个过程。***让所有在场人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在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一段时间后,经过回访得知,申请人已经持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取得良好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公证书作为一种特殊证据,具有高于普通证据的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是证据保全公证在诉讼领域成功运用的典型案例,及时固定了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在非诉讼领域,证据保全公证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功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法律效果,由此我们可以确信,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无论在非诉领域、还是在诉讼领域,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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