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的***,一位面带愁容、怀里抱着孩子的女同志赵某来到我处,值班的公证员耐心的接待了她,经询问得知,赵某的丈夫王甲与其父亲王某、母亲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王某与张某生前是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生前只生育了一个儿子,就是王甲,王甲与赵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王乙,刚满7个月。王某与张某死亡后,遗留有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笔。为此,赵某来到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案情分析】
受理申请后,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进一步了解到以下情况:王某与张某、赵某与王甲均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的父母亦均先于其死亡。张某名下的存款为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存的,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王某、张某、王甲的《死亡证明》显示,王某、张某、王甲均于同***死亡,但不能确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为慎重起见,公证员又让当事人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知王某、张某、王甲一家三口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公证员经初步梳理分析后认为,本案的重点是先确定王某、张某、王甲的死亡先后顺序问题,死亡的顺序不同,引起的继承法律关系就不同,由此导致的继承份额也会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因不能确定王某、张某、王甲三人的死亡先后时间,首先推定长辈王某、张某先死亡,晚辈王甲后死亡;然后推定辈分相同的王某、张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赵某对推定王某、张某先死亡没有异议。
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后,然后进一步理顺继承法律关系:一是被继承人王某、张某各自“法定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经审查核实证明材料,李某、王某生前均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王某的***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儿子王甲、父母。本案中,张某的***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王甲、父母。因此,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甲一人继承;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甲一人继承。
二是“转继承人”的确定问题。该案中,自被继承人王某、张某死亡之后,其父母子女的继承关系即依法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推定王甲后于其父母王某、张某,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且无证据证明王甲生前有放弃继承的表示,王甲生前也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故王甲应继承其父母王某、张某的遗产份额应转由王甲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在转继承中,继承人王某的***顺序继承人是:其妻子赵某、女儿王乙、父母。因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某应继承其父亲王某、母亲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赵某、女儿王乙共同继承。
***是确定继承人李乙的监护人问题。本案中,转继承人王乙未满一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公证,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只能代理被监护人继承遗产,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本案中,王乙的父亲王甲已死亡,其母亲赵某是法定的监护人。因此,应由赵某代理王乙申请继承权公证,并代领、代管王乙应该继承的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王某、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赵某、王乙共同继承。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严格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据此顺利的从银行支取了存款。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公证案例,虽然法定继承人不多,却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和“继承”、“转继承”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首先应先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然后理顺法律关系,确定继承人、转继承人,***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办理。本案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死亡推定问题,公证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时应特别注意:首先严格把握推定死亡时间的条件,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是,公证员要将进行推定的法律依据、推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告知继承人,继承人没有异议时,方可继续办理;***,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要尽到注意义务,要对死亡事实进行充分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