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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应如何办理继承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6-04-29 14:38:00
个人独资企业应如何办理继承

 

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谭增瑞

【案情概要】
临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刘某。刘某于二〇一五年去世,刘某去世前该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刘某的配偶王某、儿子刘甲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刘某在设立该企业时投资50万元,刘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刘某去世多年。
【案情分析】
一、继承的标的是什么?

对于刘某遗留的该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的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是什么,我处有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继承标的是该企业名下的全部财产权利及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标的是该企业投资人刘某的出资额即全部股权;第三种意见认为,继承标的是该企业的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后即成为投资人。
***种意见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自登记之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已具有独立的人格,以自己的商号开展经营活动。该个人独资企业除了最初的投资外,必定因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对外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企业名下的财产会发生变化。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标的是该企业投资人刘某的出资额即全部股权。原因是:刘某出资后,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的生产、经营及投资等收益,很难做出准确的估算。如果不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公证机构不能掌握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该企业对外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很难查清楚,而以出资额为继承的标的则减少了该麻烦,也降低了风险。
第三种意见是在以上两种意见的基础上,避开该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个人出资,如果继承人之一继承了该股东资格,则该继承人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投资人。如果继承人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继承,则该企业需要变更新的组织形式。

二、如何认定该企业的财产性质?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投资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上述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否则该部分出资应推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一)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投资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设立企业、持有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规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矛盾的,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否则该企业的资产(包括投资、收益、负债)均应属于投资人个人承担。因《个人独资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而现行《婚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日修正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所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分析与点评】
对于当事人而言,公证员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在给当事人解答时,务必要耐心的问清楚当事人真正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就本案例而言,如果当事人明确继承该企业的出资,不打算继续经营该企业,那么公证员就有必要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前需要先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在企业清算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有转移企业财产之嫌。如果当事人打算继续经营该企业,并且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全部当事人均对该企业的对外债权债务没有疑义,公证员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仅办理该企业的出资额继承或股东资格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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