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公证的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张涛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的***,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张某来到我处,称其父张甲于2013年11月因病死亡,张甲生前以个人名义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一商标,该商标用于生产多年,继承人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为此张某要求继承其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办证思路]
1、首先查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性质,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品质、促进商品销售、表示商业信誉等特定的功能,这些功能与商标专用权结合在一起,使商标具有了商业价值,可以形成经济利益。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审查确定张甲死亡时间及地点。
当事人提交了临沂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注销户口证明》一份,经审查核实查明,张甲死亡时间是2013年11月20日。
3、审查确定该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经查明,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张甲与李某于1985年7月份结婚,商标为张甲于婚后注册,虽以个人名义注册,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夫妻共有。
4、审查确定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有无遗嘱。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张甲生前与其妻子李某有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经询问所有***顺序法定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根据我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生前无有效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的或***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经询问被继承人张甲的妻子李某,查明被继承人张甲生前与其妻子李某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5、审查确定被继承人张甲的***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有无遗漏其他子女。
被继承人张甲生前与妻子李某共生育一子一女,妻子李某及一子一女均健在,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张甲父母均健在。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所在居委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一份,公证人员到其居委对该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6、审查确定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是否有债务,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有纠纷,是否有被质押等权利受限制情况。
通过询问所有***顺序法定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没有债务,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纠纷,也没有被质押的情况。
7、审查确定所有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继承人张甲的妻子李某、女儿及其父母均以声明书方式表示自愿放弃对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张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的上述遗产。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审查核实的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甲的父母、配偶及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张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某一人继承。
8、被继承人张甲的儿子张某如要取得遗产的全部,应再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被继承人的妻子李某自愿将属于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半赠与给其子张某,张某表示自愿接受赠与。同时公证员告知李某,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后,她就失去了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李某表示知晓法律后果,并称已经过慎重考虑。
9、应告知继承人张某取得公证书的,及时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张甲于2013年11月死亡,到2014年7月份,已经过去八个月有,张某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否则,逾期将可能丧失此法定权利。
[分析与点评]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公证,持公证书申请办理商标用权转移手续,对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使被继承人的遗产,通过法定继承公证得以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