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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30 10:46:00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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