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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1-08-03 15:32:00

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代理权限应注明有无转委托权;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讫止时间。
申办委托公证,委托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一自然人委托的,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夫妻共同委托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供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委托公证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干份; 
4.授权委托办理事项的权利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房产事项的,委托人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示:
 ★遗嘱、赠与、收养、声明、生存等由本人
办理,不能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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