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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1-08-03 15:32:00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2.遗嘱或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4.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与本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提示:
★遗嘱内容包括: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两个以上遗嘱人申办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分别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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