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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1-08-03 15:33:00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
3、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协议、股票证或债券凭证、银行存款单、拆迁还建的房产应提交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
6、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代理;
8、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9、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在继承权公证中海存在两种较为复杂的继承情形:
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生前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转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人应当提供被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转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转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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