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或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事项。
结婚公证分初婚公证和再婚公证。
初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已经结婚且为***次结婚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初婚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已经办理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已经取得居留证的,还需提供居留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照片4张
3、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
4、能反映申请人配偶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5、申请人在国外或在外地的不能亲自来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再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因再次结婚而处于已婚状况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再婚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已经办理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已经取得居留证的,还需提供居留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照片4张;
3、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
4、一方或双方因离婚后再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一方或双方因丧偶后再婚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件;
5、能反映申请人配偶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6、申请人在国外或在外地的不能亲自来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未婚公证
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从未结过婚或曾经结过婚但因离婚或者丧偶目前处于未再婚状态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本处受理的大部分未婚公证是证明未婚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申请办理未(再)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A、申请人本人申请的,提供:①身份证原件;②户口本原件;③已经办理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
B、申请人在国外或在外地的不能亲自来的,提供:①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已经取得居留证的,还需提供居留证复印件);④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的2寸照片一张。
3、民政局出具的申请人的未婚证明(已经在国外定居的,应提供温州市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