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搜索

如何办理房产遗产继承公证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4-07-11 00:00:00
近日,庄丙来我处咨询办理继承房产公证。庄丙的父亲庄某于二○○○年死亡,庄某的妻子李氏已于二○○二年死亡。庄某与李氏有自建房产一套,于一九八六年自建,登记在庄某名下。庄某与李氏有四个子女,庄甲、庄乙、庄丙、庄丁。庄乙已于一九八九年死亡且无子女。庄某的父母与李氏的父母均已先于庄某与李氏死亡。庄丙称,事实上,自建房产是庄丙自己出钱建的,只是因房子由其父母居住而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而现今欲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庄丙名下。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与上述情况类似的,房子由子女出资建造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现象,很多市民碰到这样的情况向房产登记部门询问后,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却不知到底该如何办理。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分析的方式使广大市民对此类的公证有所了解。

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均承认房子确实是庄丙出资建的,但是房子登记在庄某名下,在确认房子的所有权时只能依据房产证上的记载,因此从法律上说,该房产是庄某与妻李氏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庄某与李氏均死亡,因此该房产成为他们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此庄甲、庄丙、庄丁对该房产都有权继承。
    根据上述情况,办理继承房产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经公证员询问,三人经协商一致,庄甲、庄丁自愿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同意该房产由庄丙继承。当事人向我处提交了上述证明材料,并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在证明材料、告知书、笔录、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公证材料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核实证明材料后,我处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
    2、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到场,儿子和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在办理时均应到场。
    3、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必须有当事人亲自办理。
    4、如果放弃继承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场,可以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份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由继承一方持有该声明书再到公证处办理。




本站访问量:351683

 鲁ICP备10012371号  技术支持:临沂在线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