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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为二手房买卖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3-08-20 00:00:00
提存公证为二手房买卖提供法律保障

                                                                                  淄博市博山公证处  贾晓洁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李先生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李先生以28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李先生当时交纳了20万元的购房款项,双方约定2012年5月底前办理房产过户及土地过户等手续,同时付清余款。 可是只到2012年7月,因为双方买卖的房产土地证一直没有办好,所以李先生担心将购房余款交付给张某后,张某再不配合他办理土地证了;李先生为了孩子上学迁户口还急于要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某担心房子交付后李先生拒付剩余款项,李先生眼看自己买的房过不了户,心里也很着急。此间,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相互指责、很是恼火。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办证过程】 

 公证员告诉李先生和张某: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建议二人签订一份限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将购房余款提存到公证处的协议,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土地过户的期限和逾期未能办理的违约责任,并由李先生将剩余购房款项办理提存公证,由李先生将该款项交给公证处,等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再由张某从公证处领取。二人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为他们办理了“提存协议”公证。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购房余款8万元提存到公证处,待房产证、土地证办理到李先生名下后,张某方可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领取提存款时,双方共同或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李先生应协助张某领取该提存款,张某领取提存款时应给李先生出具收到条,如有违约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等。”协议签订后李先生把购房余款人民币8万元提存到我处,我们按程序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后来李先生和张某在限期内办好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已经具备,双方一同来到公证处,提取提存于我处的购房余款。公证员根据“提存协议公证书”,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核实了双方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调取了原来的卷宗材料,我们分别给他们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张某给李先生及公证处分别写下了收条并顺利地从公证处取回了房屋的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高兴的说,有公证处给我们提存房款,我们都放心。


【点  评】
       提存公证,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由公证搭桥,可增进双方的责任以及安全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问题,依公证书为证据较容易进行解决。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的办理,往往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申请,公证员应注意的核心工作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提存款支付办法。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将提存款划与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又将提存款划回另一方?双方产生了纠纷怎么办,这一切都应在提存公证申请时设计完成。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本案中公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建议双方将提款的生效条件,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顾虑,促成双方尽快履行协议,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各自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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