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股权转让合同公证能否办理
青岛市城阳公证处 黄轶青
【案情介绍】
青岛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注册资本壹亿元整,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是A投资的控股股东,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A集团和A投资均为民营企业。青岛B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A集团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①A集团将其持有的A投资20%的股权无偿赠与给B公司,股权转让后,相应的权利义务由B公司享有和承担;②未经B公司书面同意,A集团不得转让或抵、质押剩余股权;③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全部由A集团承担。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现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申请办理合同公证。
【争议与分析】
对于该股权转让合同能否公证,公证员提交处业务会议讨论,讨论中形成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不能办理。主要理由三点:首先该转让的股权出资额达到2000万元之巨,而且是无偿赠与,合同签订动机值得怀疑,是否可能涉及非法转移财产或其他不合法目的?其次合同约定“未经B公司书面同意,A集团不得转让或抵、质押剩余股权”,该条款对A集团应属显失公平条款;第三,合同办理公证并不是股权转让办理工商登记必须的程序。总之,从防控风险角度考虑,***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办理。主要理由:***,从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看,该股权转让程序合乎公司法的规定,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可以看出,A投资另一占股10%的法人股东C企业与A集团是关联公司,且C企业对该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没有任何异议;第二,关于合同中限制A集团剩余股权处分条款的法律后果,公证员经与申请人交谈,申请人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很清楚,并且声明该条款是经双方协商、A集团自愿同意的;而且正是因为股权数额较大,而且距离8月份申请公证时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签署了近四个月之久,对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是否可能明显损害A集团有充分的时间考量,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然不会对合同效力构成影响。第三,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考虑风险,但这个风险控制更多应该是从严谨办证程序、周全适用法律等方面来加强,而不能因噎废食,一律以风险为由断然拒证。
经讨论,大多数公证员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受理,但前提是从严办理,认真审核材料,就双方签订合同目的进行谈话查究,特别是充分告知转让方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有规避法律或其他不当行为,则可随时终止公证。
【办证思路】
承办公证员按照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特别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申请人资质、资格和证明材料审查。公证员要求合同双方提交了目标公司A投资、转让方A集团、受让方B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查询件,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股权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特别就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向法定代表人本人进行了核实,以保证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真实,股权转让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决议。
2、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认真仔细的谈话询问。重点包括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是否自愿签订、是否确定无偿赠与、限制处分条款的理解、限制性处分条款是否可能显失公平,法律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等内容。经询问了解,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主要背景是,A投资是该区2011年设立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投资担保业务一直开展不起来,B公司为国有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A投资想借助国资的注入为公司业务开展搭建平台,两个公司自年初开始洽谈合作,至2012年4月达成合意。之所以A集团同意无偿赠与,一方面是因为B公司国有企业入股民营企业,担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有偿双方达不成合作;另一方面A集团看好国企入股后的长远发展,无偿赠与是舍小利取大益的一种战略考虑。关于剩余股权的限制处分条款,同样是为了表达合作的诚意,双方的合作意向包括若A投资能运转良好,A集团的剩余股权还将向B公司进行一定比例的转让。
3、确认A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真实。A投资共有A集团和C企业两个法人股构成,A集团占有90%股份,C企业10%,C企业证实股东会决议真实,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C企业对A集团的股权赠与行为知道且无异议。
4、对转让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真实性进行核查了解。A集团共由3名自然人股东组成,在要求A集团提交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的基础上,因为股权系无偿转让,公证员特别对A集团的3名股东就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经查,3位股东均认可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且其陈述之所以无偿转让的理由与代理人陈述相符。
5、做好合同双方重要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的细致告知。在告知形式上采用谈话口头告知、笔录记录在案和单独的书面强调告知双管齐下;告知内容上重点突出了关于股权转让公证的法律意义、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程序性要求,特别就法律风险进行特别提示,提示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费与实际转让费有差异的,容易引起纠纷,明确以假赠与规避税收的法律后果,同时提示双方以诚实、审慎地态度对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范围及其办公室进行充分的了解,以免在合同签订后因对有关事项不清楚明了而形成纠纷,并要求合同双方分别签署了公证承诺函。
6、向工商局了解情况。为谨慎起见,公证员特别就该股权转让合同事宜向当地工商局进行了交流,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确系他们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要求合同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
7、给双方以五个工作日的思考期。在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公证员特别就有关问题向转让方进行了特别强调,并表示给予双方五个工作日的思考期,五个工作日以后出具公证书。
【体会感悟】
关于该股权转让合同能否办理的争议,关键点在于无偿且附加了对转让方的限制处分条款,似乎有违企业营利逐利的本性和常理,有公证员关于预防风险的考虑自然也有道理。复杂、疑难或争议案件提交会议讨论,集思广益,办与不办都可以以理服人,可办时更可以帮助承办公证员理清思路,把握注意的问题,更有利于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