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保全证据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东营市黄河公证处 王顺国
【背景与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0日
下午,一名男子急匆匆的来到我处,希望我们能够为他办理一份证据保全公证书。我处公证人员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详细的听取了他的案情叙述并审查了相关的材料,认为符合法律及相关程序的规定,于是及时受理了该案。原来当事人于2011年8月7日在东营汽车总站托运两箱药品到潍坊市,但天公不作美,客车在路途过程中遭遇下雨天气,而客车的行李仓因管理不当进水导致两箱药品浸湿,因此在客车到达潍坊站后接货方拒绝接货。东营汽车总站的客车又将两箱药品拉回到了东营站。为了尽量的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想到了公证处。
尽管已经到了下午下班的时间,但鉴于该证据保全的紧急性和托运货物的特殊性,如果不及时调查货物的现状可能会发生改变,我处仍然委派我们两名公证人员,于下午17点30分会同当事人及一名摄像人员来到了东营汽车总站托运处,对托运的两箱药品的现状进行保全。我们首先检查了摄像人员的摄像机和照相机并更换了未开封的录像带,同时检查了照相机存储卡内无储存内容。做好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之后,我们进行了初步的观察,然后由专门的拍摄人对以上两箱药品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共形成照片21张,根据录像制作光盘一张。尽管现场结束已经下午六点钟,但能及时为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我们依然乐此不疲。看到自己的权益有了公证的保障,当事人向我们满意的答谢,心中更是由衷的高兴。
【案情分析】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的办理过程:(一)受理。公证员首先查验了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权益受损证明,认为具有显性操作性,遂受理了本公证事项。(二)取证过程。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于约定的时间来到涉嫌侵权的结果地,由专门的摄像人员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取证过程中并制定了《现场工作记录》。(三)出具公证书。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中对取证时间、地点、方式、过程进行了客观陈述,并将《现场工作记录》存入公证卷宗保存。
在我国公证制度并不完善的现实中,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在解决纠纷或诉讼的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公证证据即被采用。故保全证据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证据保全公证中,应该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三)办理证据保全中所取得的有关文书材料应由当事人及公证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字认可;(四)证据保全公证应当制作公证书送达当事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
【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证据保全,但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药物属于特殊的货物,尤其是在浸过水之后性状不稳定,现状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及时调查公证;其次虽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但如果隔夜可能会对公证书的严密性带来影响;***此案的及时办理最终让当事人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正当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具有一般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要时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以预防纠纷为目的,尽大的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公证工作中发挥好公证所特有的职能作用,不仅能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影响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