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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公证注意问题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2-05-22 00:00:00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公证注意问题

青岛市城阳公证处  李艳茹

【案情简介】

青岛某酒店有限公司是2007年由内地、港、台资本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55万美元,港台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0%。现两个台湾自然人股东要将持有的计50%的股权向香港法人股东转让,双方就转让价格、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为办理股权转让批准相关手续需要,就股权转让合同申请公证。

【办证分析】

办理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除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办理要求审核有关材料外,因为其外资企业的性质,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防控办证风险。

一、注意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审查。首先,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000年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情况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若干规定》对三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均适用,要求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其次,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法律顺序依次为: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及行政规章。在具体适用中,公司法中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也有规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中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规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中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也未规定,应适用外资企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低位阶法。

二、做好合同中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审查。

1.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国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此处需特别注意不是无效而是不生效。尽管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不经审批股权转让就无效,但《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者登记才生效的,不经审批、登记不生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据此规定:法律规定需审批的合同,未经审批则不生效。《合同法》相对于作为行政法规的上述实施条例而言,是高位阶的法律,要优先适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关于合同生效问题,本处除在笔录中告知外,我们一般还会在公证书结尾处注明以做充分提醒。

3.老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审查。关于老股东的同意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公司法》的规定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公司法》72条规定,只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即可对外转让股权,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则要求转让必须获得除转让人外的其他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4.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5.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6.外国投资者的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

7.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三、严格按程序规则办证,认真做好当事人身份及证明材料的审查。包括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外资股东的身份、股东会决议、资金到位情况等,特别注意批准证书的信息与执照等是否一致;对外国或港澳台的自然股东或法人股东,需要注意其法人资格证书、股东会决议、委托书等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才能使用。

四、法律规定充分告知、关注细节审查。股权转让涉及财产的处分,特别是低价转让等情形时应就转让原因进行认真了解记录、对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生效条件要进行充分告知,要注意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法律适用的审查和修改建议。关注细节审查,就是要始终以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识,对办证过程及材料审查吹毛求疵,提前预防,以免形成隐患。

【办证体会】

股权转让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据最高法院相关材料,股权转让纠纷约占外商投资纠纷的20%左右,股权转让纠纷多数发生在受让方和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欲解除合同时。涉外企业的股权转让在适用公司法、合同法之外,还涉及外资、中外合资、合作法律,对资金到位、外转内、外转外、内转外等情况要求也不一样,要求公证员一定要弄清楚公司法、合同法与三部外资企业法中的矛盾、冲突内容和法律适用的选择,借助一个公证,仔细研究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也就掌握了这一类证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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