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公证
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上官文慧
【背景与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生前是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均于2005年5月20日因他杀死亡,其二人共生育了子女两人:女儿李甲已成年,儿子李乙现年十一周岁。李某的父亲李父健在,现年七十七岁,其母亲李母于2007年死亡。王某的母亲王母健在,现年七十三岁,其父亲王父于2004年死亡。李某与其妻王某死亡后,遗留有土地补偿款一笔。为此,李某的父亲李父、王某的母亲王某、李甲、李乙共同来到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情分析】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听取申请人陈述后,公证员经初步梳理分析,发现该案看似简单,却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和“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首先确定李某和王某之间是否还相互继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申请人向本处只提交了李某与王某的《公民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夫妻二人均于2005年5月20日因他杀死亡,但无法确定二人的死亡先后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李某与王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理顺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法律关系
(一)被继承人李某、王某各自“法定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经审查核实证明材料,李某、王某生前均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李某的***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子女、父母。本案中,李某的***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父亲李父、母亲李母、女儿李甲、儿子李乙。因此,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李父、母亲李母、女儿李甲、儿子李乙共同继承;王某的***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子女、父母。本案中,王某的***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父亲王父、母亲王母、女儿李甲、儿子李乙,因其父亲王父先于其去世,因此,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母亲王母、女儿李甲、儿子李乙共同继承。
(二) 关于“转继承人”的确定问题。该案中,自被继承人李某于2005年5月20日去世之后,其父母子女的继承关系即依法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李母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且无证据证明李母生前有放弃继承的表示,李母生前也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故李母应继承其儿子李某的遗产份额应转由李母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李母的丈夫是李父,李母生前与其丈夫共生育了两个子女,长子就是本案的被继承人李某、次子李二,李母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在转继承中,继承人王某的***顺序继承人是:其丈夫李父、两个儿子、父母。因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某应继承其长子李某的遗产应由其丈夫李父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三) 关于“代位继承人”的确定问题。本案中,李母的次子李二先于其去世,但其去世时还未成年、无子女,李母的长子李某遗有一子、一女,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李某应继承其母亲李母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女儿李甲、儿子李乙代位继承。
三、确定继承人李乙的监护人问题
本案中,继承人李乙现年十一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公证,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只能代理被监护人继承遗产,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遗产。因李乙的父母均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对李乙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其祖父李父、外祖母王母、姐姐李甲。李父、王母、李甲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李父为李乙的监护人。李乙父母生前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了一份指定李父为李乙监护人的《证明》一份。因此,应由李父代理李乙申请继承权公证,并代领、代管土地补偿款。
综上所述,李某、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某的父亲李父、王某的母亲王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父、王某的母亲王母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李乙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李甲、儿子李乙共同继承。
【分析与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案例,法定继承人比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其中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首先应先理顺法律关系,确定继承人、转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然后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