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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股东权利如何行使,继承公证解决后顾之忧

作者:兰山公证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14-07-11 00:00:00

死亡股东权利如何行使,继承公证解决后顾之忧

 当事人王某来到我处咨询,其父王某某生前入股与他人合作成立了一家公司,占该公司15%的股份,王某某于2013年去世后,公司要求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而工商局又要求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想知道这个公证该怎么办。
    公证员经询问得知王某某生前和刘某共生育子女三人即王某、王某红和王某彩,王某红于2012年因病去世(生前和丈夫生育一个儿子李某,13岁)。王某彩在其父去世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生前和丈夫张某某生育一个儿子张某,20岁)。王某某的父亲均先于其死亡。在经过初步了解后,公证员告知了王某以下事项:
    一、股权及收益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应办理继承。王某某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跟别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上述公司系王某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股成立的,股权以及收益都是王某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股权及收益的一半是刘某的财产,另一半是王某某的遗产。
三、王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王某某的女儿王某红先于其死亡,应当由王某红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代位继承。王某某的女儿王某彩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权,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即张某某、张某、刘某继承。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不发生继承。因此,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刘某、王某、李某、张某某和张某。
    四、刘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既可继承王某某的遗产又可放弃继承,而李某因为是未成年人,不能放弃继承,应由其父亲(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办理继承公证。
    五、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继承人既可以仅继承王某某的股权及收益,也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当事人办理该继承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以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王某某及其父母、王某红、王某彩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
    3、关于王某某、王某红、王某彩的亲属关系证明(到生前单位、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
    4、王某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工商局的企业信息查询单。
    王某听后豁然开朗,自己先前想的太简单了,听了公证员的分析对继承及继承公证得到了很多新的认识:首先,父亲去世后名下财产的一半就变成了遗产,而不是说直接就归母亲了,这不只是老两口的事,因为父亲一旦去世就发生了继承;其次,不只是儿子,女儿也有继承权,甚至在女儿去世后其晚辈直系血亲或合法继承人也有继承权;再次,未成年的继承人不能放弃继承权,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不是当事人口头说说就可办理,而是有着严格的办证程序,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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